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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限房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18 10:26:39

来源: 赤峰市人民政府

分类: 本地楼市


为稳定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价格预期,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1.中心城区(红山、松山城区空间增长边界以内、喀旗和美建材城区域)商品住宅项目,均实行“限房价”政策。

2.综合考虑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税费财务成本、利润等因素,中心城区设定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上限不得超过12500元/㎡。

3.商品住宅价格备案以幢为单位,实行一套一备,单套商品住宅备案价格上浮不得超过本幢备案均价的20%,整个项目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商品住宅销售备案均价。

4、地下产品实行限价。按建筑面积计算,车位价格不得高于2800元/㎡,仓房价格不得高于2300元/㎡

5.实行带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室内装饰装修价格不得高于2000元/㎡。

6.2018年9月1日以前,取得住宅建设用地未进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的,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和地下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周边类似可比项目销售价格。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20 日期间,取得住宅建设用地的,按竞拍土地成交时确定的商品住宅均价作为备案;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地下产品销售价格按商品住宅备案价格80%(车库)、60%(车位)、50%(老城区仓房)、40%(新城区仓房)备案。2019年6月20日以后,取得住宅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价格备案按本方案第2.3.4.5条执行。

本方案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同时,赤国土资发(2018) 713号文件废止。


责任编辑: l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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