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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6-18 11:06:23

来源: 赤峰市人民政府

分类: 政策法规


赤峰市人民政府文件

赤政发[2019] 49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商品住宅限价制度

为稳定商品住宅价格预期,在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城区空间增长边界以内、喀喇沁旗和美建材城区域)实行“限房价”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二、建立房源信息实时发布制度

为杜绝捂盘惜售、炒卖“楼花”等扰乱市场行为,保证房源信息公开透明,市房管部门搭建房源信息发布平台。自2019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单位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10 日内必须公开全部房源并对外销售,所有的在售房源在市房管部门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在线实时发布,售楼场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与市房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相一致,并按要求配备监控系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确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和出让金缴纳时限

竞买人竞买保证金比例按宗地挂牌起始价的100%交款,土地出让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逾期不缴,收回土地,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局)

四、严格预售许可的工程进度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地下主体工程及地上楼房层数六分之一以上的,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建部门要对此组织严格核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实行限购政策

企事业本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不得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

住宅。(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六、实行限售政策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

权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然资源局)

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开展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专项治理行动,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出让合同,对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违约处理。对供地后不按期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查处,同时禁止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全市范围内参加土地交易活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八、加强预(销)售行为监管

建设单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以各种形式提前预

(销)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开盘时必须报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新建商品住宅网上签约备案管理,买卖关系确定后即时网签,未进行网签的均视为可售房源。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举报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反馈。(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九、加强存量房市场管理

市房管部门要健全存量住房价格评估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

存量住房价格要完善存量房网签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加强中介机构备案管理,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国家统计局赤峰调查队)

十、加强房地产金融秩序整顿和监管

加大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排查力度,重点打击首付贷、众筹

买房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中介经纪机构开展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的金融业务。严厉查处中介经纪机构炒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宅。(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十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对于房地产领域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从严

从重处理。

(一)严格执行控制性详规,住宅用地除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暂停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周边土地供应。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从重处理。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面积的,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

(三)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资质、借资质、挂靠资

质进行开发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销其资质证

书、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建设单位不履行主体责任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

(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填报《项目手册》、未按商品房交付标准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记入诚

信档案并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建设单位存在拖延开盘时间、以内部员工名义购房控

制房源等捂盘惜售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关闭网签系统。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限制其取得新的项目、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喀喇泌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30日之内未到属地管理部门备案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审场监督管理局、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

(九)建设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价格欺诈、偷税漏税、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业整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

(十)建设单位未取得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提前预(销)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

收预付房欺1%的罚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十一)已备案的商品住宅项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备案制度,超出备案价格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责任单位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十二)项目开盘时未报备的不予开通网签备案系统。商品

住宅买卖关系确定后未即时网签的,建设单位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关闭网签备案系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

(十三)中介经纪机构炒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宅

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吊销营业执照。(贲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

督管理局、公安局,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房地产市场治理联动机制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规范中心城区

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综合协调、按月调度、督促推动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政策衔接、日常协调、巡查督导等工作,及时对房地产市场的异常变化做出预警通报,并研究提出具体工作建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本意见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同时,赤政发[2018]74号文件废止。

2019年6月17日


责任编辑: l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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