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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6 16:38:31

来源: 政府网站

分类: 本地楼市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21年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不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的购房款。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终止。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监管协议

第七条 具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自愿选择监管银行,并在监管部门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下,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子账户(下称“监管账户”)。一个规划项目只能开立一个监管账户。

第九条 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包含建筑面积和套数等;

(五)监管资金的收存和支取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内容告知预购人,并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对应的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可以申请通过监管账户监管其他资金,但需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为资金监管、个人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管资金的支取

第十四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倍,工程总造价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一般监管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预售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按形象进度支取,每次支取不得超过账户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80%。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前,分别在地上建筑形象进度达到1/5、1/3、1/2、3/4、4/5五个节点时进行支取,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80%;竣工验收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90%;交付使用前,累计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不得超过95%;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

一般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随时向监管银行申请支取。对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支取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节点,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核验符合规定的,由监管银行按规定完成拨付。

第十六条 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解除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经核验符合相关规定的,经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撤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负责将监管部分资金和已拨付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商品房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暂停网签备案和监管资金支取。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赤峰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 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五条 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七条 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

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监管银行。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第九条 通过属地管理部门备案,具备网签备案服务能力、设备齐全的房屋中介经纪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

第十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方全额付款购买存量房的

买卖双方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购房人依据网签备案合同将全额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买卖双方依据网签备案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交纳税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将所监管的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二)买方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存量房的

买卖双方持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银行审核同意放贷后,向买方出具贷款审批告知单。买卖双方向银行出具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和办理抵押权登记委托书,并签订买卖和抵押贷款网签备案合同。

买方依据网签备案合同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买卖双方持网签备案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依据网签备案合同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将所监管的全部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三)买方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的

买卖双方确定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后,签订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明确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并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买卖双方持网签备案合同、身份证明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网签备案合同约定依规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将所监管的全部交易资金本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在完成转移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网签备案合同和资金监管,由此产生损失的承担,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一)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合同的。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网签备案合同和资金监管申请;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解除网签备案合同,买卖双方需告知经纪机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终止交易的。

第十二条 中介经纪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停止开展相关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cf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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