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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2023年2月不动产登记统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我局起草了《《赤峰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联系人:孙景伟
电话:5980393
邮箱:2665963116@qq.com
邮寄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62号市住建局713室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附件:《赤峰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驻赤部队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坚持“污染者付费”、“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原则。
第三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市住建局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按实际缴入地方国库总额的2%计提和拨付。
第四条 凡向中心城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中心城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按用水性质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0元/吨,自备水源用水污水处理费2.00元/吨,驻赤部队用水污水处理费0.95元/吨,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0.25元/吨;如遇价格调整,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用水量计征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的计量值为准;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包含再生水。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计量设备的计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九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的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市住建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以现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市住建局是中心城区(除红山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以外)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科承担,市住建局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辅助保障工作,负责核定公共供水企业、申报的售水量和代征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负责向公共供水企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缴污水处理费入国库。
红山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一)》要求执行。红山区政府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委托中心城区公共供水企业代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委托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
城市规划区外向中心城区城镇集中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其他地区的自备水源用水户,由所在地区村镇政府根据用水性质按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缴纳标准代征污水处理费;红山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由红山区政府统一征收”。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按月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中心城区自备水源井的审批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提供自备水源井台账。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应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依据水利部门提供的中心城区自备水源井信息开展征收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供水企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如实申报上月实际售水量(或排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代征污水处理费征缴月台账》、《代征污水处理月报表(1)、(2)》;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填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缴月台账》、《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月报表(1)、(2)》。
第十五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于次年3月初如实将上年取水量、售水量、供水损耗水量、其他损失的水量等上报至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应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报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及其委托的代征单位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与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应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应每年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每三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专项审计一次。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征收或者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污水处理费征收责任或缴纳义务的,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我市中心城区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内,中央、自治区、赤峰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 d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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