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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3-03-20 11:40:05

来源: 松山区住建局

分类: 本地楼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促进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项目建设高效、优质、安全,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为松山区财政局预算批准的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全面、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首要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达成、措施落实到位,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安全质量提升。

第四条松山区财政局、松山区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松山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预决算评审工作。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松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和松山区园林管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重点监督,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技术指导。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属单位松山区市政工程监督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竣工管理

第五条松山区本级财政预算评审30万元(含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在松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和松山区园林管护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第六条松山区本级财政预算评审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松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和松山区园林管护中心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出具监督报告。未取得监督报告的工程项目,松山区财政局、松山区审计局不予受理决算审计。

第九条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松山区市政工程监督中心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接收管理,不得增设法律法规以外的验收程序。接收后及时委托第三方做好养护维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修期限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维修的,由松山区市政工程监督中心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履行保修义务。超期未履行的,由松山区市政工程监督中心组织维修,并上报区财政、审计部门扣减相应的保修金用作维修使用。

第三章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为工程设计变更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以及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同时对设计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设计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各类设计变更的服务工作。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监理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确需对原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主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工程专项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向专项设计单位提出并经主设计单位技术确认,设计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及标准出具设计变更单。

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概算超过一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松山区财政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调整后,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单。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变更管理资料。 

第四章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符合建设工程材料相关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违法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禁止或限制使用明文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验证制度,严格核验相关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做好重要建材报送、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验。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依法负责对勘测设计、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保证建设工程功能标准, 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审图公司审查,未经审图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技术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理单位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提升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标准化水平。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制定并推广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归档,特别是对套筒灌浆、重要建材、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做好影像留存。

第六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该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按规定与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建筑工地围挡设置要求进行围挡设置,松山区住建局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落实标准情况较差的工地,取消文明工地评选资格,列入重点监管项目范围。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强化粉尘源控制,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建立扬尘治理组织机构,制定扬尘治理措施,配备扬尘治理设施设备,落实扬尘治理责任,实现扬尘防治工作常态化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

联系人:李硕

联系电话:0476-8441441

松山区住建局

2023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 d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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