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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7-28 08:30:52

来源: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分类: 本地楼市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系统,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至8月14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刘伟泽    联系电话:0476-5890060

电子邮箱:1781791266@qq.com

邮寄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62号市住建局409室 

附件:《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7日


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构建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建立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系统,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主体(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评价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反映其日常经营管理、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项信息、加分项信息和减分项信息。

(一)基本项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物业服务项目等有关信息。

(二)加分项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表彰;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表彰;物业服务项目获得自治区物业协会优秀、示范项目评定等信息。

(三)减分项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等信息。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第六条 赤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基本项、加分项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录和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减分项信息采集工作;负责减分项信息的审核录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减分项信息评价采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项信息、加分项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息记录的活动。

第八条 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基本项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物业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等其他有关信息。

(三)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及概况、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楼栋数、户数、面积其他相关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设等信息。

(五)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满意度评价等其他信息。

基本项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录入和系统自动采集,由注册地(外市物业企业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实行动态管理。基本项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录入变更信息。

第十条 加分项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市级以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物业服务项目创优达标评定的文件;

(五)其他取得相应加分项信息的证明材料;

加分项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录入,由注册地(外市物业企业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减分项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违反物业合同约定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

(三)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执法检查评定;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每季度进行检查评定。

本条(一)(二)(三)项信息由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核准,第(四)项信息由负责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录入,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录入。

物业服务企业对减分项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在系统内予以删除。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书面反馈。

 

第三章 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即时评价。信用信息经各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录入后,系统将即时自动调整评价分值,公布评分结果。

(二)定期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将辖区各物业服务项目检查结果及证据材料上报系统,各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审核确认录入后,系统将定期调整评价分值,公布评分结果。

各旗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按季度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分制,基本项信息分值为100分,加分项信息、减分项信息分值不设限制。实行加减分制。

综合评价分值=基本项信息分值+加分项信息分值-减分项信息分值。

基本项信息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加分项信息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取得之日起算;减分项信息(行政处罚类、司法判决类)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减分项信息(检查认定类)当季度有效,不予累计。原信息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的信息档案中备查。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基本合格(B)、预警(C)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服务管理水平,具体标准如下:

综合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

综合评价分值在90分以下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

综合评价分值在80分以下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

综合评价分值在70分以下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

综合评价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息评价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按照旗县区行政区域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所在地旗县区排名,外市(未在本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排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系统定期以积分的形式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评定等级为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评定市级物业管理行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时,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推荐纳入市、旗县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对拒不在本监管系统录入基本项等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连续四个季度评价等级为C级并在旗县区整体排名95%之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派发告知书,并列入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预警名单,作为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考依据。

 

 

附件: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责任编辑: cf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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