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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18-07-25 11:24:45

来源: 会计学堂华老师

分类: 本地楼市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租房产以及非自身 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 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 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 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 第008号),明确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财税〔2008〕24号)明确对按照有关规定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 免征收房产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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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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